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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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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县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 1+6+2 政策体系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县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1+6+2”政策体系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企业;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三条凡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畴,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
第四条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支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利率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二)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下拨经费的5%比例分别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30 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攻关等项目,按下拨经费的2%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10 万元。
(三)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 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 万元,与省级补助配套执行。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 万元、5 万元、2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三年期满并通过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30 万元、10 万元及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5 万元。
(六)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30 万元、5 万元。
(七)科技团队来本县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八)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县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 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25 万元资金补助。
(九)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0 万元运行经费资助。
(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对当年申请并经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 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 万元及0.3 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 万元的资助(最多资助2 个国家)。获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奖励。
(十二)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 万元和2.5 万元。
文章来源:《科技与创新》 网址: http://www.kjycxzzs.cn/zonghexinwen/2020/0729/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