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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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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特别贡献,是指把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运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中央、部属、省属在杭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杭州进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杭州市创业并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本奖项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已获得股权、期权奖励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2次或二、三等奖共3次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3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申报奖励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第七条必须在项目投产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三)申报奖励人员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内企业的,分别由其管委会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四)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按辖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五)申报奖励人员为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来杭企业的,分别由杭州市外经贸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六)申报奖励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
2、完成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查新或检索证明及有关资料;
3、完成项目的获奖证书及其它有关获奖材料;
4、当年及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奖励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在杭州市科委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奖励人员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予以通过。
(二)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异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对申报奖励人员完成的项目、业绩等有异议的,由审核部门负责处理,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异议解决前不予评审。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奖励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3名。
(二)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发给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在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文章来源:《科技与创新》 网址: http://www.kjycxzzs.cn/zonghexinwen/2020/0909/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