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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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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状况和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服务于宏观科技决策,加速信息交流,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状况和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服务于宏观科技决策,加速信息交流,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或完成自主研究开发计划任务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并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成果。
第四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特定的实际应用为主要目的。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类图书。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而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者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而取得的新方法(原理)或途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成果和科技著作。
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应在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后的三个月内申报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含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或个人原则上应经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申报科技成果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省直委办厅局、公司所属的单位,可以经所属部门(或直接)推荐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受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基础理论成果:对某一基础理论课题进行了创新性的系统研究,其相关论著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专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正面引用或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研究取得的成果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软科学成果: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和分析方法上有新的见解;能有效地指导实践工作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需报送如下材料各1份:1、科技成果登记表;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3、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础理论成果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1、成果体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的,其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被正面引用或评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学术或技术部门的评价意见;2、成果体现形式为专著的,应有五名以上不同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评价意见。
“其它相关材料”为:1、成果体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的,需提供论文发表的公开出版物(或复印件);2、成果体现形式为专著的,需提供其著作。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和“其它相关材料”按下列四种情况:
(1)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为进行该项科技成果鉴定时所提供的全套材料;
文章来源:《科技与创新》 网址: http://www.kjycxzzs.cn/zonghexinwen/2021/0407/1956.html